(2012)宝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栋与张艾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张艾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827号原告王栋。委托代理人陈学军,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艾芳。委托代理人刘松岩、陈昊,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栋与被告张艾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栋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栋负担。审判员 于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