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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栋与张艾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张艾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827号原告王栋。委托代理人陈学军,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艾芳。委托代理人刘松岩、陈昊,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栋与被告张艾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栋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栋负担。审判员  于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