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朱淑钱与张兴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淑钱,张兴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05号原告朱淑钱。被告张兴法。原告朱淑钱为与被告张兴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淑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兴法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淑钱诉称,2010年8月31日,被告称女儿上大学及做茶叶生意资金紧缺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2分计算,借期一年,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至今未果。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0年8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从2010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20%计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张兴法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同日,被告出具了一份借据给原告,并承诺借款期限一年,利息1万元(即年利率20%),2011年8月31日利随本一并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兴法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兴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淑钱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0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20%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张兴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1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楼芝兰人民陪审员 朱正华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建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