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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225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继锐与被告三原县财政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锐,三原县财政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2257号原告赵继锐。被告三原县财政局,住所地三原县盐店街。法定代表人周新合,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博。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2年1月6日7时10分许,被告三原县财政局司机赵博驾驶陕DJF6**号车沿渭阳路由东向西行至诚信网吧处与她骑自行车相撞,致赵继锐受伤,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赵继锐医药费18763元含被告已付12535元,营养费840元,伙食补助费840元,误工费7020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50元,请求被告赔偿。经审理查明,陕DJF6**号车有交强险,交强险在总限额122000元范围以内不划分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总限额内理赔,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赵继锐损失未过超过交强险范围,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车损37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三原县财政局赔偿原告赵继锐损失16478元(其中医药费18763元含被告已付12535元,营养费840元,伙食补助费840元,误工费7020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50元。)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本协议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伟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宇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