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衢龙小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小民初字第168号原告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钱耀庭,龙游县塔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何立中,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项某的申请系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项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童 昱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小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