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田淑芳、伊文辉与杨光、吉林市祥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淑芳,伊文辉,杨光,吉林市祥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拟稿人审判长意见庭长意见校对人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854号原告:田淑芳,女,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滨江路175-6号。原告:伊文辉,男,1956年12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祖家岭村六组。被告:杨光,男,1985年4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汉阳南街6-5-67号。被告:吉林市祥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2-1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淑芳、伊文辉诉被告杨光、吉林市祥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淑芳、伊文辉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淑芳、伊文辉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淑芳、伊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5.00元,全额退费。审 判 员 安 巍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美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