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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执字第00719号

杨交成、林金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杨交成;林金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定执字第00719号

申请执行人:杨交成,男,1978年3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林金阁,男,1978年4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一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林金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林金阁在定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西城支行账号为10005527271810000000032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广胜

审 判 员 刘发扬

代理

审判员 胡成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益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