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定执字第00719号
申请执行人:杨交成,男,1978年3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林金阁,男,1978年4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一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林金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林金阁在定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西城支行账号为10005527271810000000032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广胜
审 判 员 刘发扬
代理
审判员 胡成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益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