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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立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吉良与张卫峰、陈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吉良,张卫峰,陈敏,赵忠祥,李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立保字第309号申请人李吉良。被申请人张卫峰。被申请人陈敏。被申请人赵忠祥。被申请人李传云。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李吉良因与被申请人张卫峰、陈敏、赵忠祥、李传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2年7月31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卫峰、陈敏、赵忠祥、李传云银行存款24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卫峰、陈敏、赵忠祥、李传云银行存款24000元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