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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浦商初字第3203号

朱文星与张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文星,张文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浦商初字第3203号原告朱文星。被告张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星与被告张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文星未在通知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文星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利民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方 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