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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35号

陈凤阁与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西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凤阁,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西街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35号原告陈凤阁,男,194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西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牟长才,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阁与被告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西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凤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光

审 判 员  芦丽群

代理

审判员  肖 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葛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