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20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建。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受贿罪,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文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辩护人黄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2011年年底期间,被告人唐某利用其担任瑞安市塘下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在招生管理、学校食堂、校服业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沈某、赵某、何某、潘某等人所送的价值共计22350元的财物。具体如下:1、200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利用招生管理的职务便利,在降分补录过程中提供信息并帮助沈某的儿子进入瑞安市塘下中学读书,并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沈某所送的一张存有人民币800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卡。2、2011年年底的一天,瑞安市塘下中学食堂承包商赵某为感谢被告人唐某在学校食堂管理费用减免上以及食堂承包事项上的帮助,到被告人唐某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唐某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超市购物卡,被告人唐某予以收受。3、2011年年底的一天,温州智升服装有限公司负责人潘某为在瑞安市塘下中学校服承接业务中得到被告人唐某的照顾及帮助,在被告人唐某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唐某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被告人唐某予以收受。4、201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利用招生管理的职务便利,在降分补录的过程中,提供信息并帮助何某的儿子进入瑞安市塘下中学读书,收受何某一只价值人民币7350元的黑色女式lv牌手提包。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唐某协助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沈某、赵某、潘某、陈某、何某、余某的证言、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明细帐查询表、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瑞安市教育局文件、任职资格通知、瑞安市教育局证明、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立功认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已退赃,有悔罪表现,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黄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女式lv牌手提包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海峰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