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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19)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丛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执字第3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道方审判员  王 然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若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