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19)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丛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执字第3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道方审判员 王 然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若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