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毕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某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毕某某电脑一台、数码相机一台折价叁仟元,即毕某某领取电脑一台,给付被执行人李瑞君现金7000元,数码相机本院不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电脑一台,返还被执行人7000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定平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万 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卜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