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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376号

毕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毕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毕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某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毕某某电脑一台、数码相机一台折价叁仟元,即毕某某领取电脑一台,给付被执行人李瑞君现金7000元,数码相机本院不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电脑一台,返还被执行人7000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定平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万 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卜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