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中法民破字第3-7号申请人惠州市汤泉中旅社,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螺仔湖新岸苑*栋。法定代表人蔡光华。申请人惠州市汤泉中旅社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裁定受理惠州市汤泉中旅社的破产申请后,通过摇珠方式选定并委托惠州市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资产财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惠州市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惠正会专审字(2012)第083号审计报告表明:截至2012年5月31日止,申请人资产总额为1009960.79元,负债总额为99636.11元,净资产为910324.68元;申请人资产总额的99.45%,合计1004392.06元为应收款项,其中应收惠州市汤泉开发有限公司742957.23元,应收汤泉酒店261434.83元。而惠州市汤泉开发有限公司和汤泉酒店均是申请人的关联企业,惠州市汤泉开发有限公司和汤泉酒店均因严重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本院均已裁定受理并宣告破产还债。另申请人于2008年3月18日因逾期未年检被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综上,惠州市汤泉中旅社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宣告申请人惠州市汤泉中旅社破产还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志文
审 判 员 陈金升
代理
审判员 许媛源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州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