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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民初字第00532号

周涛与廖继兵、赵华毓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涛,廖继兵,赵华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周涛,男,生于1981年11月,汉族。被告廖继兵(又名廖兵),男,汉族,。被告赵华毓,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涛与被告廖继兵、赵华毓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涛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涛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涛撤回起诉。案件案件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涛负担。

审判员  余志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楚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