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周涛,男,生于1981年11月,汉族。被告廖继兵(又名廖兵),男,汉族,。被告赵华毓,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涛与被告廖继兵、赵华毓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涛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涛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涛撤回起诉。案件案件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涛负担。
审判员 余志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楚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