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513-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喜朝、任变婷与被告王玉强、王兴荣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喜朝,任变婷,王强,王兴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513-1号原告孙喜朝,男,195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任变婷,女,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军政,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强,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兴荣(系王强之父),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审理原告孙喜朝、任变婷与被告王强、王兴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喜朝尚未治疗完毕需要继续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止诉讼。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