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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141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董帆、赵辉、陕西德胜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董帆,赵辉,陕西德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41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牟乃密,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宇,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小娟,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帆,女,汉族,无业。被告:赵辉,男,汉族,无业。被告:陕西德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东三爻村。法定代表人:骆志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矢进,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北马巷西城坊北二楼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董帆、赵辉、陕西德胜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3818元退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