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仕良与广州市泽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仕良,广州市泽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91号原告刘仕良,唐山市丰润区张良各庄顺达装饰板厂业主。委托代理人窦贵清,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泽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华信工业区8号。法定代表人蒋均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仕良与被告广州市泽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仕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0元减半收取8900元,由原告刘仕良负担。审 判 长 徐本民代理审判员 周文璟代理审判员 徐俊月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