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819一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何书臻与夏德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书臻,夏德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819一4号申请执行人何书臻。被执行人夏德安。本院执行何书臻与夏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夏德安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何书臻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民终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