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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819一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何书臻与夏德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书臻,夏德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819一4号申请执行人何书臻。被执行人夏德安。本院执行何书臻与夏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夏德安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何书臻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民终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