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张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杜银利与孟江涛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875号原告杜某某,女,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孟某某,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2012年3月1日其曾起诉过离婚,经法院判决查明其与被告感情不和从2012年2月21日分居至今,半年多来其与被告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5521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孟某某辩称,其在上次法院判决后一直在找原告复合,其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2月2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购房及生育等问题产生矛盾,双方自2012年2月21日分居至今。原告曾起诉离婚,2012年3月27日本院做出(2012)未民张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形成本次诉讼。诉讼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夫妻关系尚好。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尚短,且被告亦在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寻求机会复合。夫妻间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于原告杜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76元,由原告杜银利承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