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李文,张嘉翔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员会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张嘉翔,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099号申请人李文。申请人张嘉翔。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宁,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第五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李承祖,该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16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员会及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第五村民小组分别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来法院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员会的资金存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西北村)的帐户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员会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西北村)帐户的存款91467.4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