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洁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嘉善腾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洁宇新能源有限公司,嘉善腾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1264号原告:宁波保税区洁宇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仲波。委托代理人:张红霞。被告:嘉善腾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良峰。原告宁波保税区洁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腾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波保税区洁宇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保税区洁宇新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通知后,不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保税区洁宇新能源有限公司自动��诉处理。审判员 鲁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