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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131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与周佳颙、徐文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周佳颙,徐文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13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毛虹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成国,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亚珍,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周佳颙。

被执行人:徐文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周佳颙、徐文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由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该房屋以偿还债务,本案可先程序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315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张晓霞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