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淇民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文军与淇县庙口镇三王庄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军,淇县庙口镇三王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淇民初字第1665号原告王文军。被告淇县庙口镇三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合明,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军诉被告淇县庙口镇三王庄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军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军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