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南民初字第2240号
原告:安丰光。
委托代理人:封子香。
被告:尹玉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丰光与被告尹玉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玉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丰光撤回对被告尹玉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丽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优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