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殿海诉被告段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殿海,段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217号原告张殿海,男,194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段小云,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殿海诉被告段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殿海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段小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殿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00元。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晨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