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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滕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邹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荣滕民初字第226号原告:邹某。被告:许某,现下落不明。原告邹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初婚夫妻感情一般,后时因家庭生活琐事吵嘴打仗。2010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与原告无任何联系。原告为能找到被告,曾多次跟被告父母联系,也登门去被告父母家,但被告父母表示不知道被告的下落。被告置家庭及孩子不顾离家出走两年之多,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于2005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年××月××日,原、被告在荣成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3月,被告只身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且无音信。2012年8月24日,原告以其诉称的事实与理由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诉讼中,本院于2012年8月31日在《人民日报》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被告既未提出任何答辩,亦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荣成市××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被告离家出走且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被告于2010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且无音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置家庭于不顾而离家出走,其行为伤害了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其婚生女尚未成年,原告应负担其抚育的义务。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且在答辩期内,也未提出任何答辩,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所诉事实及请求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邹某与被告许某离婚。二、婚生女孩随原告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强代理审判员  王洪滋代理审判员  滕学策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军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