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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开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蕴霞与张赛英、郑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蕴霞,张赛英,郑友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商初字第588号原告周蕴霞。被告张赛英。被告郑友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蕴霞诉被告张赛英、郑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蕴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周蕴霞负担。审判员  姜芹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