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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3743-1号

黄诗玉与刘世润、刘耀军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诗玉,刘世润,刘耀军,程天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3743-1号原告黄诗玉。被告刘世润。被告刘耀军。被告程天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诗玉与被告刘世润、刘耀军、程天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诗玉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世润、刘耀军在广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全部工资,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诗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世润、刘耀军在广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全部工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登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志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