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3743-1号原告黄诗玉。被告刘世润。被告刘耀军。被告程天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诗玉与被告刘世润、刘耀军、程天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诗玉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世润、刘耀军在广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全部工资,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诗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世润、刘耀军在广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全部工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登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志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