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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陶民初字第247号

陈金翠与陈燕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金翠,陈燕飞,周焕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陶民初字第247号原告陈金翠。被告陈燕飞。第三人周焕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翠与被告陈燕飞、第三人周焕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翠于2012年11月19日以遗漏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陈金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金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金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坚键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鲍斌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