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陶民初字第247号原告陈金翠。被告陈燕飞。第三人周焕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翠与被告陈燕飞、第三人周焕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翠于2012年11月19日以遗漏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陈金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金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金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坚键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鲍斌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