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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执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孙利君与梅厚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利君,梅厚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金执字第00497号申请执行人:孙利君被执行人:梅厚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安区人民法院(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梅厚满在建行梅山路支行账号(17×××08)存款623209.55元,冻结期限为半年。二、冻结被执行人六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职工梅厚满住房公积金办公室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10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郭向东审判员 段茂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