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山信用社与陈舰尔、竹苏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山信用社,陈舰尔,竹苏芳,陈佩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311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山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77563208-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乡里岙。代表人:童鹏飞,该社主任。被告:陈舰尔(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1********),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竹苏芳(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80********),女,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陈佩君(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3********),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山信用社与被告陈舰尔、竹苏芳、陈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按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山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叶思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