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澄执字第00105号

陈广印与贾发明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广印;贾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陈广印,男。被执行人贾发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广印与被执行人贾发明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贾发明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广印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陈广印同意本案阶段性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杰

审判员  周 锋

审判员  杜宏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德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