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陈广印,男。被执行人贾发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广印与被执行人贾发明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贾发明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广印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陈广印同意本案阶段性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杰
审判员 周 锋
审判员 杜宏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德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