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郭效三与吴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效三,吴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226号原告:郭效三(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7507091312),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现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吴文明(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8808107014),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效三诉被告吴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效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郭效三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