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郓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善义 刘保贺 刘保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善义,刘保贺,刘保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郓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善义,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刘保贺,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刘保腾,住郓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善义、刘保贺、刘保腾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丁卫东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