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象民初字第726号 原告龚贵喜,男,汉族。 被告秧朱意,男,汉族。 被告陈三玉,男,汉族。 本院原告龚贵喜与被告秧朱意、陈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6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粟卫红
代理
审判员 石小娟
代理
审判员 韦乐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