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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民初字第726号

龚贵喜与秧朱意、陈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龚贵喜;秧朱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象民初字第726号 原告龚贵喜,男,汉族。 被告秧朱意,男,汉族。 被告陈三玉,男,汉族。 本院原告龚贵喜与被告秧朱意、陈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6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粟卫红

代理

审判员  石小娟

代理

审判员  韦乐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