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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民一初字第00749号

王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749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邹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王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因被告邹某下落不明,原告要求找到其下落后再行起诉,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对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全部负担。

审判员  夏兴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