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749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邹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王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因被告邹某下落不明,原告要求找到其下落后再行起诉,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对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全部负担。
审判员 夏兴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