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法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铁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保只、王美芹、牛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王铁生,男,汉族。被执行人牛保只,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美芹,女,汉族。被执行人牛宏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铁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保只、王美芹、牛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在(2012)文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本金10000元、法定执行费),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牛保只、王美芹、牛宏强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文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