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3627号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号仁恒置地广场写字楼19层1903、1904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刚,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曾,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拓展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镇三桥村。法定代表人杨佐才。委托代理人梁光,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佐才。委托代理人梁光,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琴。委托代理人梁光,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拓展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杨佐才、李晓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蒋英姿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