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026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废旧金属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14427065-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五马桥黄泥山。代表人:单夫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汉明,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金鑫,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兴发特种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31828-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工业区二期。代表人:黄建洲,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该事务所系被告的破产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程宇,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废旧金属经营部与被告宁波市兴发特种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废旧金属经营部于2012年11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兴发特种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废旧金属经营部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废旧金属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废旧金属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袁士增
审 判 员 陈青宝
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徐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