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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1342号

张学与赵汝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学,赵汝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1342号

申请执行人:张学。

被执行人:赵汝秀。申请执行人张学与被执行人赵汝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远珍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