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象执民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沈成俭与陈敏、戎月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成俭,陈敏,戎月芬,陈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1742号申请执行人:沈成俭,农民。被执行人:陈敏。被执行人:戎月芬。被执行人:陈颉。沈成俭与陈敏、戎月芬、陈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陈敏、戎月芬、陈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沈成俭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成俭与被执行人陈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颉已按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被执行人陈敏、戎月芬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请执行人沈成俭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174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