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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舟普商初字第807-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其峰、孙海代与孙海代、丁海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峰,孙海代,丁海信,应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普商初字第807-1号原告陈其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宏波,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海代。被告丁海信。被告应和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峰诉被告孙海代、丁海信、应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后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智广审 判 员  张玲燕人民陪审员  王玉兴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 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