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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329号原告白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周至县哑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锋虎、被告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9月24日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2001年2月7日生一男孩吴某甲,2006年9月28日生一女孩吴某乙。由于婚前双方了解少,婚后经常争吵与打架。近年来,被告变本加厉,我行我素,对我心存二心,还不尽家庭责任。2012年8月16日,被告又一次对原告大打出手,将原告右胳膊打成骨折,双腿打伤,给原告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严重影响了夫妻双方感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依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并且向被告提出了赔偿精神损失费。被告吴某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是事实。夫妻之间偶尔吵嘴打架也很正常,这一次敢原告受伤,是被告一时失手,过失所致。事件发生后,被告很后悔。���了可怜的孩子,为了有一个完整的家,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好。2001年2月7日生一男孩吴某甲,2006年9月28日生一女孩吴某乙。2012年8月16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诀,被告失手致原告受伤。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夫妻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婚姻登记情况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两个孩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主张家庭暴力,但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支持其主张。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互谅互让,各自改正各自的缺点,夫妻关系仍可重归于好。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剩余诉讼费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贾 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梁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