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民宫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徐华与西安天园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西安天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未民宫初字第00716号原告徐华,无业。委托代理人林东惠,女。被告西安天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升,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诉被告西安天园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华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徐华负担。审 判 长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