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1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县西池乡北仙泉村。法定代表人马顺利,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鹏义,山西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仁则,男,194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系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职工,住长治县西池乡仙泉村。委托代理人张彦俊,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鹏义,被上诉人郭仁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彦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孔凡军
代理
审判员 杨淑华
代理
审判员 张 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苗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