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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82民初10031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白真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8-12-12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白真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82民初10031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营业场所:乐清市乐成镇清远路广播电视台附属楼1、2、4、5、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34536875E。

负责人:陈光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翊、周婷婷,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真福,男,汉族,1975年7月24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白真福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白真福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8733.91元及支付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每月利息计入下月本金计息,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24日为3431.47元)、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每月计收,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017年1月1日后改为滞纳金,暂计至2018年4月24日为9569.77元)、其他费用(包括超限费、分期还款手续费等,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24日为699.2元);前述本金、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暂合计为32434.3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 涉案事实 卡种 中信美国运通金卡(RMB/USD) 卡号 37×× 37 开户时间 2012年11月19日 信用额度 20000元 合同相关约定 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透支事实 2012年11月30日起透支,透支金额为8100元,2016年1月28日最后消费6998元。截至2018年4月24日拖欠透支本金18733.91元、利息为3431.47元、滞纳金9569.77元、其他费用699.2元,以上金额共计32434.35元。 还款事实 2018年4月24日最后一笔还款1000元。 合计债权金额 核定本息额 结欠本金 18733.91元 透支滞纳金(含费用) 936.7元 透支利息 截至2018年4月24日为3431.47元。之后利息以日利率0.5‰计收。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真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8733.91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4月24日利息为3431.47元,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18733.9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滞纳金(含其他费用)936.7元,款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元,减半收取305.5元,由原告负担116.5元,被告白真福负担1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晓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代

书记员 张 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