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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南民初字第4277号

尹某甲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尹某甲;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沂南民初字第4277号

原告:尹某甲,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

原告尹某甲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宋法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怀娟、被告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3年10月1日生育长女取名尹某乙,2011年生育次女取名尹某丙。婚后双方纠纷不断,时常闹意见,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加上被告已厌倦家庭生活,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

原告诉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两个婚生女,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归属个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齐某辩称:我们感情尚未破裂,我们结婚已经11年,并已生育两个女儿,我已做了绝育手术,我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8月2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尹某乙,2011年5月14日生育二女儿尹某丙。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有时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及原、被告陈述认定,有关材料均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认识,结婚时间长达11年,并已生育两个孩子,婚姻感情基础较好。虽有时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但没有大的矛盾。原、被告均应当珍惜已建立起的婚姻家庭。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妥善处理家庭纠纷。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婚姻当事人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法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新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