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吕某某,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被告孙某某,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铁山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荆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