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035号
原告:杜凤英。
被告:戎雪露。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孙征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受理原告杜凤英诉被告戎雪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凤英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黄金锦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郑 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