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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1035号

杜凤英与戎雪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杜凤英,戎雪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035号

原告:杜凤英。

被告:戎雪露。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孙征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受理原告杜凤英诉被告戎雪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凤英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黄金锦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郑 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