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弋民二初字第00343-3号
原告:湖州三地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付国平,总经理。
被告:芜湖金丝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张靖,总经理。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弋民二初字第0033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且已经生效,该财产保全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芜湖金丝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B185**号金龙客车一辆的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苏元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莹附法律适用条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 来源:百度搜索“”